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为规范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煤化工行业技术进步,依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按照“环境优先、合理布局、环保示范、源头控制、风险可控”的原则,环境保护部于20151231发布《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本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现代煤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煤炭中低温热解项目可参照执行。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优先选择在水资源相对丰富、环境容量较好的地区布局,并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已无环境容量的地区发展现代煤化工项目,必须先期开展经济结构调整、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等措施腾出环境容量,并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缺水地区严格控制新建现代煤化工项目。  

    现代煤化工项目选址应在产业园区布设,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应与居民区或城市规划的居住用地保持一定缓冲距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主要补给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脆弱区域、泉域出露区以及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现代煤化工项目。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对现代煤化工项目的污染防治和环境影响做出了如下九项具体要求:

    一)严格限制高含铝、砷、氟、油及其他稀有元素的煤种作为原料煤和燃料煤。

    二)鼓励采用能源转换率高、污染物排放强度低的工艺技术,并确保原料煤质相对稳定。在行业示范阶段,应在煤炭分质高效利用、资源能源耦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等方面承担环保示范任务,并提出示范技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应对措施。

    三)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优先使用矿井疏干水、再生水,禁止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沿海地区应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用水,缺水地区应优先选用空冷、闭式循环等节水技术。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四)根据清污分流、污污分治、深度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设计废水处理处置方案,选用经工业化应用或中试成熟、经济可行的技术。在具备纳污水体的区域,废水(包括含盐废水)排放应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在缺乏纳污水体的区域,高含盐废水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大气、土壤等。 

    五)项目应依托园区集中供热供汽设施,确需建设自备热电站的,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控制要求。项目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恶臭物质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非正常排放的废气应送专有设备或火炬等设施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六)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优先进行处理处置。废水处理产生的盐泥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立足于项目或园区就近安全处置。项目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应符合环保标准要求。  

    七)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合理确定污染防治分区,厂区开展分区防渗,并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措施。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事故水池,对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禁止直接外排。构建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的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九)加强环境监测。现代煤化工企业和涉及现代煤化工项目的园区应建立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来源:国家环保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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